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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4〕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1日

沈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6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沈政发〔2012〕35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地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农委、审计局、统计局、物价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地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由市政府确定;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情况。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1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