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和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皖发改价格函〔2022〕1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做好《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和供水价格管理,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安徽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地方,应执行同一供水价格。用户承担的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应当在收据中单独列示。
二、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