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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规〔2018〕1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精神,进一步解决殡葬改革工作思想不统一、制度建设滞后、服务保障不到位、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管执法难跟进等问题,不断深化殡葬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促进我省殡葬事业健康规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以推动殡葬改革为牵引,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以提升殡葬服务水平为目标,以创新殡葬管理体制机制为突破,整合资源、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深化改革,逐步革除殡葬陋习,大力倡导移风易俗,使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展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是移风易俗,注重生态。坚定不移推行殡葬改革,把尊重生命、绿色文明的理念和要求贯穿于殡葬改革全过程,破除丧葬陋俗,引导人们文明节俭治丧、集中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树立殡葬新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是完善机制,综合治理。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民政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组织有力、职责明确、协调顺畅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基层群众自治、行业协会自律、社会监督等作用,创新监管手段和治理方式,实现政府、社会、市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
  三是试点先行,分类实施。鼓励各地结合自身条件与特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不拘泥一种模式,不搞“一刀切”,在殡葬改革、殡葬服务、殡葬管理等方面,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改革路径,形成各具特点的发展模式,培育健康发展新样本、新机制。
  四是公平可及,群众受益。把以人民为中心、满足群众殡葬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推进殡葬改革与完善殡葬服务供给相结合,优化殡葬资源配置,完善殡葬服务网络,建立基本殡葬服务制度,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让人民群众成为殡葬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五是政府主导,市场参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基本殡葬服务领域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推动供给方式多元化;在非基本殡葬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强化规范管理和服务监管,积极推进殡葬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群众多样化的殡葬服务需求。
  (三)目标任务。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的现代殡葬理念被广大群众接受和支持参与;丧事大操大办、封建迷信、散埋乱葬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基本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到2023年,全省火化率达到90%,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60%。
  二、持续深入推进殡葬改革
  (四)提升火化率和骨灰节地生态安葬率。各地要根据国家“十三五”相关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加紧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殡葬改革发展规划。要坚持遗体火化与骨灰处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要千方百计巩固和提升火化率,又要大力推进骨灰节地生态安葬。对遗体违规土葬、骨灰装棺再葬、散埋乱葬等问题,要坚持疏堵结合、依法治理,严禁以罚代管等方式默许违规土葬、骨灰二次葬行为。
  (五)大力推进殡葬移风易俗。深化丧葬习俗改革,把殡葬移风易俗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和美丽乡村建设之中,加大推进力度。根据需要统筹规划和建设殡仪服务站等集中治丧场所,规范祭祀焚烧行为,引导群众文明治丧、低碳祭扫。开展农村散埋乱葬专项治理活动,把此项活动作为加强和完善社区治理、改善农村社区环境的重要举措进行统筹安排部署。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作用,把治丧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培育和推广文明现代、简约环保的殡葬礼仪和治丧模式。挖掘和传承尊重生命、孝老敬亲、厚养薄葬、慎终追远、天人合一等优秀传统文化,注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培育现代殡葬新理念新风尚。
  (六)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省民政厅、发改委等9厅局《关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黑民发〔2016〕61号),积极倡导骨灰撒海、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大力推广骨灰格位存放、树葬等符合我省季节特点的生态葬式,逐步完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激励机制。加大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力度和服务供给力度,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新建项目用地,在用地取得、供地方式、土地价格等方面加快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在城市和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着力发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堂;在农村地区,结合城镇化建设和农业人口转移情况,统一规划建设公益性安葬设施。对于城乡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要科学规划选址,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推行骨灰格位存放、树葬、小型墓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接受程度。对于经营性公墓,新建公墓节地生态安葬区域的配建比例不能低于30%,已有的公墓节地生态安葬区域的配建比例不能低于新建区域的30%;公墓中安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倡导墓碑小型化或不立墓碑,逐步从依赖资源消耗向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转型。进一步规范墓位使用合同,墓位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依法依规对到期不续用墓位的骨灰进行生态处理,鼓励使用可降解材料,促进墓葬用地循环利用。
  (七)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把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纳入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之中,增强党员干部从严律己意识,强化党纪法规的刚性约束。党员干部要做法规制度的遵守者,去世后依法实行火葬、骨灰集中节地生态安葬;要做文明风尚的引领者,带头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并加强对其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办理丧葬事宜的教育和约束,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革除丧葬陋俗,弘扬新风正气。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并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曝光力度。
  三、建立健全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八)合理布局殡葬服务资源。各地要立足当地群众治丧需求,着眼长远发展,加紧制定和完善本区域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确保殡葬设施种类、数量、服务规模与当地群众治丧需求相匹配、与殡葬改革推行相适应,并严格依照规划审批殡葬设施,做好殡葬项目“邻避”问题防范与化解工作。把建设火化设施和骨灰安葬(放)设施作为首要条件纳入工作规划,鼓励有积极性的地方建设中心乡镇骨灰安葬设施,引导群众积极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同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改造现有公办殡仪馆火化设施设备,重点对已达危房标准、设施陈旧的县(市、区)公办殡仪馆实施改扩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火化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九)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各地要从解决群众最基本的殡葬需求入手,制定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清单,把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项目纳入清单范围,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状况进行动态调整。要坚持基本殡葬服务公益性,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基本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并为城乡困难群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基本殡葬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政策惠及对象扩展到辖区所有居民,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通过惠民殡葬政策鼓励引导群众文明节俭办丧事。对履行基本殡葬服务职能的殡仪馆、火葬场、公益性公墓、骨灰寄存堂等殡葬服务机构,要加大扶持力度。要落实殡葬服务机构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加强殡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殡葬服务技能,确保持续稳定地提供殡葬服务。
  (十)丰富和完善殡葬服务供给。妥善处理基本殡葬服务与非基本殡葬服务的关系,保障和改善基本殡葬服务,丰富和拓展非基本殡葬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殡葬服务需求。坚持殡葬服务事业单位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主导地位,改革体制机制,改善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依法完善遗体接运、遗体殓殡、遗体殡仪等直接接触遗体的殡仪服务事项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完善市场准入条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各类主体规范提供服务。创新殡葬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新途径、新模式、新业态,为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透明的殡葬服务。
  四、规范殡葬服务机构管理
  (十一)推进殡葬服务机构管办分离改革。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进殡葬行政管理职能与生产经营分开、监管执法与经营举办分离,探索多种有效的实现形式。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殡葬政策、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从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直接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强化殡葬服务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进一步落实法人自主权,规范内部管理,激发发展活力。
  (十二)引导规范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社会资本以出资建设、参与改制、参与运营管理等多种形式依法投资殡葬服务行业,但对于具有遗体运输、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功能的殡葬设施,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对历史遗留的社会资本建设的具有基本殡葬服务功能的殡仪馆,可以采取政府赎买方式收回国有。对于公办殡葬服务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要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从是否增加和改善基本殡葬服务供给、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方面,充分做好评估论证,审慎确定合作模式,规范选择合作伙伴,细化和完善项目合同文本,并可通过派驻管理人员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合作期间国有资产不流失、公益属性不改变、服务水平有提高。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合作项目,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对服务管理不规范、严重偏离公益方向、公众满意度差的合作方,要建立违约赔偿和退出机制。
  (十三)强化社会关注事项管理。根据各类殡葬服务机构性质和特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风险防范,分类施策,加强管理。殡葬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服务项目公开、服务内容公开、服务价格公开、服务程序公开、服务承诺公开、接受监督公开的“殡葬服务六公开制度”,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与丧属签订服务合同,出具合法结算票据,保证中低价位殡葬服务和用品足量提供,严禁诱导、捆绑、强制消费。加强对遗体处置和相关证件出具审核的监管,避免接收来源不明遗体、轻率或错误火化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