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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
黑财采〔2024〕40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2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在评审专家选聘审核、动态管理等方面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业申报及抽取原则。申请人申报评审专业时,需结合本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同等专业水平材料证明的专长等情况,对应选择《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相同或相近的评审专业品目。为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质量,体现评审专家的专业优势,删除“其他服务”“其他商务服务”“其他专业技术服务”评审专业品目。各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社会代理机构在组织项目评审时,应抽取与采购计划备案品目相同(采购计划备案品目在专家库中无对应专业品目的除外)或相近的评审专业,严禁跨专业抽取(法定情形除外)、刻意回避评审专家行为。

二、定期开展继续教育和业务考核。省财政厅定期开展继续教育,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评审专家的法律意识、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已进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应按要求参加培训和考核,拒不参加培训的,按规定予以解聘;拒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将暂停其评审资格,待按要求参加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

三、严控随意变更评审专业。申请人应根据本人的职称专业或同等专业水平材料证明的专长,选择本人擅长的评审专业进行申报,评审专业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不得随意变更。评审专家如取得新的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或同等专业水平证明材料发生变化等确需调整的,应提交变更调整理由,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四、严格考核评审专家履诺情况。评审专家在一定期间内不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可登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点击“专家库管理—专家管理—专家休假—新增”,填写休假开始、结束时间以及休假原因。评审专家一年(按月滚动计算)内被抽中后同意参加评审但无故缺席的,暂停其评审资格半年,并在履职评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