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2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铜政发〔2023〕1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属事业单位:
现《铜川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
铜川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市级指导、区县监管、街道办(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乡镇政府)依法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电、热、气、讯等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并向最终用户收费,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第四条 构建物业服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定结果,逐步与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第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由街道办(乡镇政府)牵头,召集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六条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乡镇政府)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同时签订委托协议对特约服务的内容予以约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期物业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
第十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建设单位选择在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价监管平台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信用等级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
(一)预售商品房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30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对住宅区进行验收,并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以及附属设施设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资料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完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醒目处进行公示,物业承接查验应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进行承接查验,完成最后一期物业承接查验后,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物业交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应当负责修复;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而不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未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违规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期间代为管理、使用并及时修缮物业管理用房和附属设施;物业服务企业要妥善保管物业管理区域建设有关资料、承接验收手续及移交后的维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