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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发改委云浮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版】【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0日】

云浮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版】
(该文件于2019年9月16日印发根据2024年12月18日《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云府〔2024〕30号)修改)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中央“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为指导,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通过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加价制度,加强计划用水和节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推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市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二是保障合理需求。科学制定定额标准和用水计划,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三是积极稳妥推进。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供水价格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3908号)“率先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从用水大户开始,再工业企业、后企事业单位,循序渐进推进工作,2021年1月1日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要求分步实施。

三、实施规定

(一)实施范围。云浮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为由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定额用水或计划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

对属于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权限、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户,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的有关规定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标准时同步调整)。

(二)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科学合理核定用水计划是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重要基础,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本地水资源状况及非居民用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按规定核定用水计划。

用水户因产品结构调整、生产规模扩大等原因确需增加本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重新核定计划水量。

年度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计算公式为:年度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年度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

(1+增长系数)。

年度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大前年用水量+2

前年用水量+3

去年用水量)/6。

增长系数根据下列情况设定:

1.初始值为0.10。

2.符合下列条件的,增长系数作以下调整:

(1)获得县市级以上节水企业(单位)称号的,增长系数在称号有效期内增加0.4;

(2)依照《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要求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按照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增长系数增加0.2;

(3)依照《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要求完成水平衡测试的,增长系数增加0.1。

3.欠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经催缴仍未缴纳的,增长系数一律调减为0。

用水户用水未满3年的,参考设计用水规模、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量核定用水计划。

(三)分档(计划)水量和加价标准。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

1、超定额(超计划)3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50%;

2、超定额(超计划)30%不足50%(含)的水量加价100%;

3、超定额(超计划)50%以上的水量加价150%。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须在上述各分档加价幅度基础上增加10%,即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55%、110%、165%。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为各类别自来水基本水价(含水资源费),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各种附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收费。

(四)计量周期和基数调整。用水计划按月下达,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对超用部分按季度实行加价收费。因供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