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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实施《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实施《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文市函〔2013〕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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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文化部新近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见中国文化市场网)于2013年3月11日正式实施。日前,文化部下发了关于贯彻《办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办法》,促进娱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我省贯彻《办法》精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提高对学习、宣传、贯彻《办法》重要性的认识,把《办法》的学习、宣传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对照《办法》,严格执行娱乐场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规定要求。同时结合全省文化市场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及时查找纠正本地娱乐场所设立审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使其做到守法经营,文明服务。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宣传《办法》,使社会各界了解娱乐场所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有关规定,为贯彻《办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

  (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其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三、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

  新设立的县级及其以上城市歌舞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继续按照《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规定,即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新设立的农村地区歌舞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新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和每台游艺机占地面积继续执行《关于印发<安徽省2011-2013年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的通知》(皖文市〔2011〕23号)的规定标准。

  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娱乐场所的不同类型分别制定本地区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四、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

  新设立娱乐场所与学校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与医院、机关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距离测量方法,按照交通行走规则进行测量,娱乐场所任何一个进出门与学校、医院、机关任何一个进出门之间的交通距离。

  《办法》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按照新设立的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核。

五、游艺娱乐场所设备核查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