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24号)精神,进一步管好、护好农村公路,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推进农村公路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先导先行作用,助力交通强国建设。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8%,技术状况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0%。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以县为主体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1.做好市级统筹和政策引导。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编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市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指导监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路政管理等工作;建立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绩效管理机制,具体承担市政府对县级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局,按照省规定的补助政策标准,将市本级承担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列入市城建计划;加强农村公路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文化旅游广电、应急等部门加强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应急局)
2.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县级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筹措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监管资金使用;协调、解决涉及农村公路管理的重大问题,组织做好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安全管理及路产路权保护等工作,及时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保证农村公路畅通。
县级政府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谋划,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明确相关部门、乡级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各方参与、运转高效”的管理体系,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级政府履职尽责,加大农村公路管理队伍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投入。(责任单位: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3.发挥乡村两级主力作用和群众积极性。乡级政府按照县级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明确农村公路乡级管理部门,确定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管理养护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鼓励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结合,支持群众参与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整治;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管理养护工作;鼓励开发多种形式的农村公路养护公益性岗位,就近吸纳农民参与农村公路养护,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责任单位: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4.优化资金支出结构。2022年起,省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养护资金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各县级政府应落实本级公路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运行经费,市本级承担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不能用于公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整合使用各类涉及农村道路建设资金,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一般债券支持范围。(责任单位: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5.落实养护工程资金补助政策。省级替代养路费部分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方式由按里程定额补助转变为按比例补助,替代养路费部分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按照有关区、县(市)农村公路管养里程、桥隧比例、养护质量、绩效考核等因素统筹分配。按照省规定的补助政策标准,将市本级承担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列入市城建计划,各县级政府应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主体责任,按照规定足额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责任单位: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6.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属于县级财政事权,资金原则上由地方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县级政府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市级政府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目标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其中,省级公共财政投入1000元,市级公共财政投入4000元,县级公共财政投入不低于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其中,省级公共财政投入500元,市级公共财政投入2000元,县级公共财政投入不低于2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其中,省级公共财政投入300元,市级公共财政投入1200元,县级公共财政投入不低于1500元。市本级公共财政支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标准,按照省确定的资金标准变化情况及时作出调整。(责任单位: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7.强化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农村公路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预算资金绩效目标,实行全过程绩效监控跟踪,切实加强预算绩效结果运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资金使用和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各县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专账管理。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监督,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单位: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8.拓宽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和交通运输部车购税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发挥好政府资金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省级下达的农村公路养护分成性切块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