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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人社〔2012〕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1年12月9日规定, 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公务员局、外专局、军转办,局属各单位:

《郑州市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并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社会保险工作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条件、择优选定。根据各项社会保险工作需要,充分利用优势服务资源,明确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范围等方面的客观条件,按照标准进行选择。

(二)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实行协议管理,规范服务机构的行为,合理控制服务成本,保证基金合理使用;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社会保险对象服务需求。

(三)能进能出、动态管理。实行检查考核制度和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实现优胜劣汰。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二)认定和取消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资格;

(三)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行年度资格审核和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评定;

(四)受理、查处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提供服务情况的举报。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社会保险服务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核、勘验;

(二)与取得郑州市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资格的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三)负责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培训,进行业务指导;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及时向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五)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履行服务协议; 

(二)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三)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社会保险服务各项费用结算清单;

(四)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据实出具有关资料。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  申请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取得所在行业相关资质,具备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能力;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基本标准(条件)和相关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四)经营满一年,且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受到行政部门处罚;

(五)依法为其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资格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自愿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社会保险服务资格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执业许可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等证照,有收费项目的单位需提交收费许可证; 

(二)人员构成、服务设施和执业资格证明等基本情况;

(三)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服务量和承担社会保险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