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
齐政规〔2023〕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2023〕65号),现将齐齐哈尔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10月1日起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本通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二、2023年9月30日以前(含2023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补偿,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耕地的,70%用于安置拥有承包经营权的被征地农民,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及集体未利用地,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补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四、过渡期间,各县(市)区要切实做好调整完善前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衔接工作,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五、2020年9月30日齐齐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