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8〕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人社发〔2024〕73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8年2月8日
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工作规范发展,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3〕4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应配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是指经行政村(居)民委员会确认的,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行政村(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村(社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兼职人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应具备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有责任心、熟悉电脑操作、工作能力较强等条件。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实行备案管理(备案表附后)。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区市县(先导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逐级备案。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撤换,需重新履行确认及备案程序。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工作职责:
(一)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宣传、摸底调查、信息采集工作;
(二)收集并上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账户管理、转移接续及待遇支付等业务所需的材料;
(三)督促本行政村(社区)参保人员按时缴费,及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认真做好本行政村(社区)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的资格认证工作,及时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专管人员提供认定对象死亡、失踪、出国定居、服刑、享受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信息情况;
(五)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