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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8〕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人社发〔2024〕73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8年2月8日                 

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工作规范发展,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3〕4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应配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是指经行政村(居)民委员会确认的,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行政村(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村(社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兼职人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应具备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有责任心、熟悉电脑操作、工作能力较强等条件。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实行备案管理(备案表附后)。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区市县(先导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逐级备案。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撤换,需重新履行确认及备案程序。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工作职责:

(一)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宣传、摸底调查、信息采集工作;

(二)收集并上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账户管理、转移接续及待遇支付等业务所需的材料;

(三)督促本行政村(社区)参保人员按时缴费,及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认真做好本行政村(社区)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的资格认证工作,及时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专管人员提供认定对象死亡、失踪、出国定居、服刑、享受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信息情况;

(五)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