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
本政发〔20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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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7〕50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3.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交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的税后净利润中国有股份应分享的股息和股利。
3.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所得收入。
4.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施清算所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清算,由国有股东应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按规定属于国有资本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等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五)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七)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商各预算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收取、组织上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同级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