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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五年】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2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铜政发〔2023〕1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7日    


铜川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独生子女保健费管理,规范发放程序,确保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为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城镇无业居民(含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居民。
  第三条  自2016年6月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8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在本单位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按月或年发放到个人。
  第五条  城镇无业居民(含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区县财政预算,由区县负责,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月或年发放到个人。
  第六条  (一)夫妻双方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