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9月23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发改外资〔2021〕12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陕发改法规〔2025〕35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4日

陕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外资管理工作,提高外资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均统称负面清单)《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新建、并购、增资、再投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方式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韩城市、杨凌示范区、神木县、府谷县及其他扩权强县享有设区市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
第五条 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范围为:
(一)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
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按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根据《核准目录》等有关规定核准。
第六条 实行备案制的外商投资项目范围为:
负面清单和《核准目录》之外的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其中:(一)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制管理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二)总投资5亿美元以下的备案制管理外商投资项目,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三)陕西自贸试验区内的项目全部在区内备案。由市级备案的项目,各设区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市级、县级的备案权限。
第七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不得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针对外商投资单独设置准入限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并购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
第九条 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十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办理、监管和服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十一条 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投资方及国别、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
(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四)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被并购方情况、并购方案和并购后企业的治理结构、经营方式、业务范围、产品结构,被并购方及其股东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其最高权力机构决议;
(三)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者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转送项目申请报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省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按核准权限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发展改革委转送项目申请报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省属企业、省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或者需要征求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评估。
第十七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自正式受理项目核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如1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九条 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三)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四)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五)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六)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予以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等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项目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基本信息,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