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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鞍政发〔20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精神,保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以及适应“放管服”改革等一系列清理工作要求,鞍山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经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将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决定精神,切实做好文件废止后政策和管理方面的衔接工作,继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及时开展以本地区、本部门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审查,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件:鞍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9件)

1

鞍政办发〔2002〕25号

关于转发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鞍山市回族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

鞍政办发〔2003〕34号

印发关于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3

鞍政办发〔2003〕83号

关于印发《鞍山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的通知

4

鞍政办发〔2006〕10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5

鞍政办发〔2010〕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6

鞍政办发〔2012〕8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建筑工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7

鞍政办发〔2015〕1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

8

鞍政发〔2020〕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9

鞍政发〔2020〕1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