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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原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周原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2022年10月13日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宝政发〔2023〕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周原遗址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周原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一步做好文物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周原遗址范围内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研究展示、开发利用、生产生活、参观游览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周原遗址,是指位于宝鸡市岐山县、扶风县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条 周原遗址保护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建设规划、旅游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周原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 周原遗址及其所属文物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和非法交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对损害、破坏遗址及其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阻止和举报。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周原遗址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市县联动的周原遗址保护管理机制,协调解决周原遗址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跨县域行政区划保护利用问题。

遗址所在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区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保护工作的具体领导,研究解决保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建设规划、旅游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

涉及周原遗址保护的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周原遗址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周原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市发改、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旅、行政审批、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保护工作。

遗址所在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工作实施监督,负责保护区内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遗址所在县发改、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旅、行政审批、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遗址所在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遗址管理机构,负责周原遗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遗址所在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周原遗址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并与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应当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报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组织评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周原遗址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