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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政规〔2017〕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精神,建立健全我省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切实改善困境儿童生存状况,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对我省两次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综合治理、慈善关爱等政策和资源,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不断提升我省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水平,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儿童权益优先,倍加关爱。要对儿童优先保护、优先保障,把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放在民生保障工作的突出位置,在制定政策、提供福利、推进工作过程中优先考虑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坚持家庭尽责,依法监护。强调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要依法为困境儿童明确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紧紧围绕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需要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切实可行的分类保障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儿童福利和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孵化培育服务于儿童的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使困境儿童在全社会关爱下幸福生活。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保障。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三)总体目标。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科学、优化、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加改善、安全更有保障、成长生活更有尊严。

    二、困境儿童范围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或重病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三、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一)突出基本生活保障。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同时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于流浪无着的困境儿童要及时给予妥善的临时安置,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对于其他困境儿童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加大基本医疗保障。用足现有医疗政策资源,进一步形成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合力。为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对困境儿童医疗费用给予慈善救助。积极开展“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为孤残儿童提供手术矫治和康复。落实弃婴和流浪乞讨儿童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其开展的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公安部门对流浪、弃婴、打拐解救和受虐解救儿童要做好体检和DNA信息录入工作后再向民政部门移交。

    (三)加强康复服务。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0—6周岁脑瘫儿童抢救性康复,并将0—6周岁脑瘫儿童康复基础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将需要装配康复器具的困境肢体残疾儿童全部纳入“龙江爱心助残工程”等公益项目;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和残疾人保障政策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四)强化教育保障。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按规定落实学前教育阶段幼儿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高中阶段教育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等教育资助政策。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残疾儿童、青少年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同时要加强困境儿童职业教育救助。

    (五)落实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在选择监护人时,要严格遵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做好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等工作。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可由公安机关将儿童送交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监护人法律责任。公安、司法等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负责帮助当事人妥善完成将子女依法委托给亲属等自然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等临时代养的安置。对于监护人确实无力抚养的儿童,可通过依法转移监护权实施亲属抚养、机构养育或通过收养对其进行永久安置。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基层政府、基层组织、学校及公安派出机构等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监督和干预。公安机关要积极为困境儿童建立户籍身份。

    (六)优化关爱机制。要加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工作,充分发挥综治中心的服务管理资源,进一步向楼栋、家庭延伸,实现困境儿童心理教育、辅导率达到100%。着重完善困境儿童法治教育、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鼓励支持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活动。完善社区对困境儿童的服务制度,提高社区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其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鼓励和引导社会慈善力量向困境儿童倾斜,建立信息共享渠道,提高精准帮扶度,提升困境儿童的幸福感。

    四、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强化落实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充实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集儿童福利服务和救助保护为一体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县级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妇儿办牵头,教育、公安、人社、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要依托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县级政府及其民政、妇儿办、教育、公安、人社、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妇儿办、教育、公安、人社、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乡镇(街道)、城乡社区要设立儿童工作站,打造“儿童之家”工作服务平台,并使用全省统一的“儿童之家”标识牌匾。儿童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