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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皖价服〔2012〕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县物价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减轻群众丧葬不合理负担,为殡葬事业改革和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殡葬服务价格监管工作提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殡葬服务价格政策

(一)基本殡仪服务(指遗体接送、遗体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实行政府定价,与基本殡仪服务密切相关的延伸服务(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仪服务价格由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核算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并适时调整。满足少数群众特需的延伸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项目由收费单位在收费前报当地价格、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按照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不高于市场同类价格水平的原则自主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乡(镇)、村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兴办的为所在地居民死亡后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墓葬费、公墓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审核的基础上,考虑财政补助情况,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提供涉及相关的土地、林业等方面审批意见以及民政部门批准兴建的文件。

经营性公墓中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骨灰存放格位以及定型墓(指形状和材质相对固定且占地面积在规定范围以内的中低档墓型)墓葬费、公墓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成本及合理利润确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公墓经营单位在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价格,经营性公墓中按照规定面积建造的艺术墓(一墓一型,独一无二,有一定的艺术性,档次较高的墓型)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单位按照服务成本加合理利润和税金的原则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墓安葬骨灰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公墓墓葬费时,要加强对公墓的成本核算,对超出国家规定的部分不得进入定价成本。

(三)民政部门主办的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丧葬用品(骨灰盒、墓用石材、寿衣〈袋〉、花圈等)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差率控制或最高限价,同时应通过培育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创造条件推进市场化运作,严禁限制或采取增收附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合理丧葬用品。

二、进一步强化对殡葬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管

(一)完善殡葬服务价格公示体系。殡葬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殡葬服务服务价格公示体系,通过门户网站或其它载体将本地区殡仪馆和公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进行公示,为群众监督、选择提供方便。

(二)加大推行殡葬服务协议书力度。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服务前,须与葬属签定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殡葬服务项目和丧葬设施、用品的名称、价格、租用期限,供丧属自主选择,严禁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殡葬服务单位根据双方协商的服务协议书,向丧属收取费用,提供收费结算清单以及规定的票据。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民政、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的支持,建立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对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指城市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人员)等特困群体,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保基本、广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