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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1〕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沈政发〔2022〕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实施方案(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土地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推动我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有效落实,促进工业项目节能减排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提效率”,优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推行带指标出让的“标准地”制度,推动市场在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主导作用,构建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投资环境,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基本原则

  (一)指标前置。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一系列标准,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明确项目准入要求。

  (二)企业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按照出让条件规定的标准作出书面承诺,职能部门办理相关许可。

  (三)全程监管。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承诺和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对项目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投产达产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同时建立联合奖惩机制。

  三、概念界定

  工业项目“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附带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4项以上基本指标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实施范围

  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在浑南区、铁西区划定范围内试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1年。在试行期内,如其他地区拟按照“标准地”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可向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意后参照执行。

  五、主要工作

  (一)完成区域评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区政府结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规模、结构和布局,划定实施工业项目“标准地”范围,统一组织完成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评估、区域水土保持评估、区域考古勘探评估、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估,编制区域评估报告,明确区域评估成果适用范围、条件和效力,相关审批部门共享区域评估成果。区政府应当根据区域评估情况、产业发展要求完善项目招商引入条件,提出项目准入要求和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指导配合区政府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二)制定指导性指标体系。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4项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作为最低标准,区政府可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要求进行合理提高。

  (三)按照标准地指标出让。

  “标准地”地块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确保权属清晰,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须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标准地”公开出让前,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指导性指标明确具体出让地块的各项指标要求,纳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共享平台,按照工业项目策划生成流程征求意见后,自然资源部门将确定的指标标准纳入“标准地”地块出让公告和竞买文件。公告公示过程中,向竞买者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地块出让前,区政府与竞买者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协议内须明确控制指标、履约标准、监管细则、违约责任、解约退出机制等内容。

  企业竞得土地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地块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有关税费后,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土地使用权变更须满足工业项目‘标准地’项目要求”。

  (四)部门联合审批。

  区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基于企业自愿原则,为企业提供无偿代办协办服务,企业可选择委托全流程或部分审批事项代办协办。

  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以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实行承诺制方式进行办理。

  (五)实施竣工达产验收。

  项目开工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工作。发现违反承诺行为,督促指导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

  区政府应当结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工业“标准地”项目达产联合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内容、验收流程和验收标准等事项。

  项目竣工后,区政府组织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未通过竣工核验的,由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验收通过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并依“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约定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达产验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