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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价费〔2016〕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我们对《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皖价费〔2013〕6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独立园、附属园、幼教点(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资金保障水平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限额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省定收费标准限额内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等。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幼儿园保育教育、住宿成本,办学质量、幼儿园等级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办学成本、住宿成本、财政补贴、幼儿园等级等情况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应当保持稳定,制定执行后1年内不得变动。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等级证明等;

(二)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招生简章刊登标准、园内公示的收费标准、实际执行标准应与备案标准一致。



第四章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十三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