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5〕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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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行政复议听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4日
本溪市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审查活动,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构直接听取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所作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机构举行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
(一)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
(二)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
(四)可能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的;
(五)被申请人仅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但未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说明的;
(六)其他需要组织听证的。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决定案件是否听证。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
第六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保障听证的场所、设施和经费。
第八条 申请人、第三人提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是否举行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在行政复议听证举行前7日,将听证通知书送达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 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人员。
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组织和主持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
(三)决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参加听证会;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决定听证会的中止;
(六)维护听证会纪律,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人员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
(七)其他由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主持人、记录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认为主持人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