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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亳政办秘〔2024〕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4日        

 亳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刻汲取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4〕3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着力解决违法违规销售问题。

1.加强销售企业监督管理。督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年8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2.严惩制假售假行为。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建立假冒伪劣产品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行刑衔接,对假冒伪劣产品深挖制假售假源头,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销售网络链条,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二)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3.严查非法改装。经常性检查电动自行车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

4.规范线上经营。加强电商平台监管,督促其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

5.实施登记管理。在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全面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2024年底前完成。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各地政府合理设定过渡期,实施临时登记管理,2024年10月底前完成。

6.加强路面执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识别取证能力,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驾乘人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结合实际,开展电动自行车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反复违法行为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在查处违法违规行驶电动自行车时,同步核查车辆是否违法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发现违法改装的要依法查处并将相关信息抄送市场监管部门,2024年8月底前集中查处、曝光一批并持续推进。

7.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

(三)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8.强化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 1062-2021)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明确布局和配建比。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具体由各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落实。因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结合“15分钟社区生活圈”,在商业区、公园、车站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

9.推进既有小区增设设施。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并须满足《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防火技术导则》(建标函〔2024〕287号)安全条件要求。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加快推进停放充电设施建设,2024年8月底前,各县区负责全面摸排既有居民住宅小区集中区域停放充电设施缺口,建立“一区一册”,以县区为单位制定增建计划,明确年度任务,统筹纳入各地政府民生事项,列出计划安排,落实资金渠道。遴选技术实力强、收费合理的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供单位或乡镇(街道)选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属地乡镇(街道)、社区(村)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

10.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加强架空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须保持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并设置专用充电设施。2024年7月底前,组织乡镇(街道)、社区(村)和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站等基层力量摸清辖区架空层底数,逐一开展检查,建立工作台账。2024年8月底前,组织技术力量按照相关安全条件要求,对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架空层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条件,并负责做好架空层安全日常巡查工作。

11.规范充电费用。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和相关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监督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严禁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

12.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消防、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联合检查,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共享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信息,通过“交管12123”向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发送提示信息,拒不整改的,委托第三方拖车服务公司强制拖离,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住房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对拒不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拆除电动自行车室外“飞线充电”的住户,供电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制止。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治。乡镇(街道)组织消防工作站和网格员常态化对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情况开展排查,及时劝阻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消防部门处理或者按照消防行政执法赋权事项实施行政处罚。2024年底前,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小区,所在乡镇(街道)应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提示、防火巡查等工作。

13.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应用。各地加快推进消防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推广应用,通过加装消防物联设备,接入市消防安全监测预警平台,纳入统一监管调度体系。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2025年底前完成。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加强科技创新,破解“进楼入户”、“飞线充电”、架空层违规停放充电等管理难题。鼓励在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积极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推广增设联网式独立感烟报警探测器、烟火识别摄像头、简易喷淋、灭火器等,有效监测突发火情、处置初起火灾。

(四)着力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14.推动以旧换新。积极落实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细化支持政策,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