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0〕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20〕12号)精神,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多方面科学养育指导支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安全规范的托育服务。

  2020年,出台我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措施,初步建立管理体系和家庭科学育儿综合服务体系。各区、县(市)建成1-2家具有示范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全市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指导。

  1.落实产假政策。贯彻《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职工保留工作岗位等积极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各区、县(市)政府)

  2.支持劳动就业。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婴幼儿父母就业,对无稳定就业岗位的,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总工会,各区、县(市)政府)

  3.提供照护方便。用人单位应采取设置育婴室、哺乳室,按照规定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普遍建立母婴室,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方便。鼓励在社区开设托育点和亲子园,提倡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互助式为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形式。(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局、总工会、妇联,各区、县(市)政府)

  4.加强科学育儿指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业务指导,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指导、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服务。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为家庭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增强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总工会、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各区、县(市)政府)

  (二)推进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建设。

  1.统筹规划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规范和标准,根据本地区人口状况,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等群体,在城区新建居住区和农村新建居民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可与配套幼儿园合并建设。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托育机构,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m2。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

  2.统筹利用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充分利用社区和农村资源,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儿童之家及幼儿园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将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的重要内容,保障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地、用房,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法,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为社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

  3.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以多种方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积极推进托育和幼儿教育相衔接的托幼服务一体化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鼓励商务楼宇内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部门:市教育局、总工会、团市委、计划生育协会,各区、县(市)政府)

  (三)规范发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规范登记备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在机构所在地的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属事业单位性质的在各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注册登记;属营利性的,在机构所在地的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注册登记后,应当及时注册、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各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托育机构)、场地证明及工作人员资格证明。各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进行备案,纳入管理。幼儿园开设托班按学前教育机构相关管理规定由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由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及时推送信息至各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应急局、卫生健康委、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

  2.严格监督管理。各区、县(市)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应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网络,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估、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托区域内执法力量,会同市场监管、消防、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职责开展联合执法,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各部门依职能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日常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督促检查和监督执法。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建立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的日常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等综合监管机制。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民政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3.加强卫生保健。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各区、县(市)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落实安全责任制。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应当制定完善婴幼儿接送、晨午检、消防安全管理等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控报警系统要24小时运行,确保婴幼儿活动区域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依法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局)

  5.支持建立相关行业协会。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建立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引领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保障。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按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有关收入,可以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子女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政府)

  (二)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