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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本政发〔2002〕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本政规〔202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三日

  本溪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指导,根据国发〔1998〕23号、辽政发〔1999〕1号文件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 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按照本政发〔2000〕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工作目标: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和住房建设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合理负担。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企业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前提和基础。各企业应根据国务院、国家四部委和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凡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企业,均应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对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职工可利用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或住房贷款,自主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方式。

  1.参照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和办法,对本单位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前参加工作、无房和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老职工,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对本单位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聘任制的职工,在工作年限内按月发放住房补贴,职工购房时可一次性支取使用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

  2.发放住房补贴与集资建房相结合。在一定时期内,鼓励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组织职工进行集资合作建房或自建经济适用房,所建住房原则上按建筑成本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职工以住房补贴抵顶个人集资建房款或购房款。

  3.发放住房补贴与出售公有住房相结合,以住房补贴抵顶房改购房款。

  4.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市政府要求,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提高单位资助比例,支持职工购房。

  5.核定职工住房消费含量,按职级和工龄实行定额补贴并直接理入工资,随工资发放。

  (三)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1.企业住房补贴标准、计算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参照 《本溪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各职级干部、职工的住房建筑面积规定标准可参照《本溪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企业也可根据本企业职工住房水平等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四)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根据国家财政部财企〔2000〕295号和财企〔2000〕878号文件规定,企业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单位原有建房资金的转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扣除房改规定提留的各项基金和费用)和公益金。不足部分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从成本中列支。外商投资企业在中方职工住房基金中列支。住房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暂不列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

  三、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要求

  (一)各企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市政府的具体要求,为本单位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要认真按照本政办发〔2000〕28号文件要求,开展职工住房情况普查、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职工住房档案的表格式样详见本政办发〔2000〕28号文件附件),并依据住房档案严格核定本单位住房情况,报市房改办备案。没有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单位,不准发放住房补贴。

  (三)实施住房补贴的单位,须按国家财政部财企〔2000〕295号和财企〔2000〕878号文件规定落实补贴资金来源,建立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专项用于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做好企业房改中有关财务处理工作。

  (四)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经职代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四、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操作程序

  (一)实施住房补贴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经济的综合情况和自主筹集的住房补贴资金额度,结合职工现有住房状况,制定解决职工住房的中长期规划,提出年度补贴计划,报市房改办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在职工住房普查建档的基础上,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