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非〔2006〕4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税规〔2025〕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征收使用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辽宁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根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3〕53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和省级以下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
第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属于财政专项收入,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核拨,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和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征收标准
(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低于0.5平方公里的,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第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征收标准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经有资质的评估部门进行评估并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或备案后,按照实际成交价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二)以批准申请方式(含有偿延续)取得的采矿权,经有资质的评估部门进行评估并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或备案后,按评估确认的结果收取采矿权价款。
第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执收单位。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管理权限,实行分级收取,不得越级办理。其中,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省级以上执收单位收取,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县级以上执收单位收取。
第十条 各级负责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省与市按征收总额实行5:5分成。市、县分成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前,执收单位按照第十条规定的分成比例,填写《一般缴款书》,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就地缴入国库,分别作为省与市财政收入。并凭《一般缴款书》缴款回执联,办理登记手续,申领勘查、采矿许可证。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和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主要用于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有矿山以及本办法实施前采矿权人已灭失的闭坑矿山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需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水土流失等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
(二)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干枯等的治理;
(三)因采矿活动形成的矿山危损尾矿库(坝)及排土(岩、渣)场的治理和综合利用;
(四)因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费用。
第十四条 地质遗迹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我省的化石及产地以及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和重要观赏性地貌景观、典型剖面的地质遗迹进行保护的支出。
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主要用于我省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危机矿山以及接替资源勘查。
第十六条 矿产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独立矿山企业利用新工艺、新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回收率及综合利用水平的项目补助或贴息支出。
第十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支出范围:
(一)管理支出:勘查区块和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矿区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等支出。
(二)成本费用支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票据的购置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所需储量核实、开发利用方案编写或设计、价款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