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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发〔2017〕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本政规〔202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3日



本溪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6〕2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促进盐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形成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

按照国家“只减不增”的要求,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以我市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受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保持专营制度稳定。鼓励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与食盐批发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兼并重组。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发生停产歇业、因故退出或破产倒闭等连续3个月不能持续经营的,由省盐业主管部门将资质证书缴回。其他各类不具备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对非法生产、经营食盐的,由市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三、完善专业化监管体制

保持我市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盐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负责食盐管理与监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是市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市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业市场发展稳定。市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盐业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盐业执法部门在市场巡查过程中,发现市场经营主体超出营业执照经营项目范围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贸流通企业,不得向其他经营户、零售商店、餐饮单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批发销售食盐。具备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和具备食盐批发资质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来我市开展跨区域合作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以及受委托单位(个人)有关情况提交市盐业主管部门,并随时接受盐业主管部门检查、监督。从事食盐零售、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需要购进食盐的,必须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买。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将工业盐、井矿盐卤水、工业废渣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海水养殖用盐、农业用盐等盐产品充当食用盐进行销售或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对于违法从事食盐生产、批发,故意囤积食盐、哄抬盐价以及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等行为,市盐业、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等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查处(举报电话:024-42161300,18904947306)。

盐业改革过渡期间,市盐业、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开展食盐市场集中整治行动,重点对食品加工、集贸市场、学校食堂、餐饮业等场所及酱菜腌制、畜牧用盐等环节进行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盐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打击制贩假盐长效机制,加快建设我市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按照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要加强盐业监管部门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提高盐业监管人员素质,保障盐业监管工作有效实施。同时,要加大对盐业监管所需仪器设备的投入,保证监管机构经费需求。

四、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

取消对食盐批发企业经营区域限制。我市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可自主在本省区域内从事食盐批发业务,也可自主从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食盐;省内其他各市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可自主在我市开展食盐批发业务,也可通过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形式,开展食盐销售业务。外省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在我市销售食盐产品,需符合辽宁省食盐标准和相关规定。在我市依法开展食盐销售业务的食盐企业,应当提供企业信息材料,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企业生产经营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盐批发许可证编号、企业销售食盐品种及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五、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

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六、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

工业盐生产、销售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工业盐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进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各种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质监部门要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加强工业盐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七、建立食盐储备体系

按照国家、省盐业体制改革要求,建立由省级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省政府分配到我市的省级食盐储备任务由市盐业专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担。本地食盐社会责任储备任务由市、县两级食盐批发企业分别承担,即在正常情况下我市(含两县)3家具备食盐批发资质的食盐企业食盐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食盐平均月销量。要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确保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食盐供应。鼓励企业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制度。处置食盐应急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制,由市、县食盐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负担,专款专用。市盐业主管部门要对食盐企业省级食盐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进行检查指导。

八、严格规范辖区内食盐批发企业资质

市盐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新制定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规范,依法、依规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市盐业主管部门在书面警告无效情况下,可报请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许可证书:

(一)参与制贩假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