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的通知
齐政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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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更加符合我市土地市场运行实际,促进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17届1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齐政规〔2020〕13号)部分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1.增加附件4.《齐齐哈尔市城镇之外国有商业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基准地价级别范围描述表》(附后)。
2.将附件2“齐齐哈尔市城镇基准地价使用说明”第三条“其他说明事项”中“(二)独立于城镇之外、没有划分土地级别的国有建设用地,参照其所属区、乡镇末级基准地价标准执行。”修改为“(二)独立于城镇之外、没有划分土地级别的国有住宅、工业、公共服务用地,参照其所属城区、乡镇末级基准地价标准执行。独立于城镇之外、没有划分土地级别的国有商业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参照《齐齐哈尔市城镇之外国有商业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基准地价级别范围描述表》(附件4)对土地级别界线进行确定,最终确定的土地级别以各用途土地级别界线文字描述对应的基准地价图所载级别范围为准。”
本通知公布的修改内容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4.齐齐哈尔市城镇之外国有商业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基准地价级别范围描述表.doc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0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齐政规〔2020〕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和《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的通知》(黑自然资函〔2019〕289号)精神,为保持城镇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充分发挥城镇基准地价在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对我市现行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齐齐哈尔市城镇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的范围为齐齐哈尔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具体包括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昂昂溪区和梅里斯达斡尔族区7个区,以及扎龙镇、榆树屯镇、水师营镇、雅尔塞镇、共和镇、达呼店镇、卧牛吐镇和莽格吐乡8个乡镇。
二、本次公布的齐齐哈尔市城镇基准地价为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包括商业、住宅、工业、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用地基准地价和商业、住宅和公共服务用地政府纯收益(附件1)。在基准地价应用中,要按照《齐齐哈尔市城镇基准地价使用说明》(附件2)的具体内容,准确把握价格内涵和不同用途所适用的基准地价类别。参照《齐齐哈尔市城镇基准地价级别范围》(附件3)对土地级别界线进行确定,最终确定的土地级别以各用途土地级别界线文字描述对应的基准地价图所载级别范围为准。
三、本次城镇基准地价修订测算成果公布的基准地价、土地级别范围、其他基准地价修订测算成果等资料,可向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查询。
四、本通知公布的齐齐哈尔市城镇基准地价成果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齐政发〔2013〕77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