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9-09-04 皖财教〔2019〕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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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以及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优秀电视剧、广播剧、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广播电视节目(栏目)、网络视听节目和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等的创作生产和宣传发行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引导、择优扶持、注重效益、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分为扶持资金和奖补资金两类。
(一)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1.对列入国家或我省重点选题的电视剧、广播剧、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等拍摄制作进行扶持。重点扶持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现实题材、农村题材、少儿题材、优秀传统文化题材以及具有徽风皖韵特色的精品创作。
2.对在我省进行拍摄制作备案的优秀电视剧剧本进行扶持。
(二)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1.对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或同时在两个以上省级卫视重要时段播出的电视剧,以及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重要时段播出的电视动画片进行奖补。
2.对全省优秀广播电视新闻作品、全省优秀广播电视节目(栏目)和全省优秀电视纪录片进行奖补。
3.对全省优秀原创网络视听作品进行奖补。
4.对全省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进行奖补。
5.对经省广播电视局批准的其他项目进行奖补。
第五条 扶持和奖补标准
(一)对列入国家或我省重点选题的电视剧、广播剧、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等拍摄制作的扶持,电视剧每部50—100万元,广播剧每部5—8万元,电视纪录片、动画片每部10—15万元。
(二)对在我省进行拍摄制作备案的优秀电视剧剧本的扶持,每部20—40万元。
(三)对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重要时段播出的电视剧,每集奖补2—5万元;对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视剧频道重要时段播出,或同时在两个以上省级卫视重要时段播出的电视剧,每集奖补1—3万元;对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有关频道重要时段播出的电视动画片,每部奖补10—20万元。重复播出的作品不重复奖补。
(四)对全省优秀广播电视新闻作品,每件奖补2—3万元;对全省优秀广播电视节目(栏目),每个奖补5—8万元;对全省优秀电视纪录片,每部奖补5—10万元。
(五)对全省优秀原创网络视听作品、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和经省广播电视局批准的其他项目,奖补标准由省广播电视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等确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系在安徽省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资产及运营状况良好,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没有严重失信情形。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广播电视作品须由我省制作机构独立创作生产或与省内省外其他制作机构联合创作生产。凡联合创作生产的广播电视作品,项目申报单位须拥有作品著作权、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权(需提供相应法律文本、合同等)。我省两个以上制作机构联合创作生产的作品,不得重复申报,按照协商一致原则,由其中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