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2010-09-14宝政办发〔2010〕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 宝政发〔2020〕11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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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消除社会用字混乱现象,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用语言文字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用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使用的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名称牌、公文、公章、证件、布告、橱窗、显示屏、宣传栏等用字;
(二)公共场所及其设施的牌匾、标语、地名、广告、建筑物墙体、各种标牌等用字;
(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域名称、居住地名称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等用字;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销售的商品名称、商标、包装、说明用字;
(五)汉语文出版物用字;
(六)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用字及校园用字;
(七)各类会议和文化体育活动用字;
(八)中文信息处理和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九)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第四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用字进行协调和管理监督。其办事机构设在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县、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按照权限划分负责本辖区内社会用字的协调和管理监督工作。
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民政、质监、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第五条 社会用字应当遵循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
(一)印刷通用字形以1988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ニ)简化字以1986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三)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
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四)汉语拼音用字、字母书写以1958年2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拼写与分词连写以1996年1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五)计量单位的名称用字以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六)使用标点符号和在出版物上使用数字的,以1995年12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和《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
(七)国家公布的其他有关标准;
(八)国家对社会用字标准有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
第六条 社会用字除国家有另行规定外,不得使用下列不规范字:
(一)《简化字总表》中已经筒化的繁体字;
(二)已经淘汏的异体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