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非〔2010〕11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税规〔2025〕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畜牧兽医局,绥中县财政局、物价局、畜牧兽医局:
现将《辽宁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辽宁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1号)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和范围:
(一)进行矿藏勘察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
(二)因工程建设、勘察、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照审批权限,由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同级草原监理站(所)负责征收。
第六条 勘察、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第七条 因工程建设、勘察、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同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第八条 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征用、使用或临时占用草原的,草原植被恢复费由辽宁省草原监理站负责具体征收。
第九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照审批权限分别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办法按当地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草原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