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1〕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4日

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鞍山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鞍山市房产局是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编制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规划选址、户型设计、资金使用、住房分配方案等。

市发展改革委、建委、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物价局、监察局、房地产开发办、地税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文化旅游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廉租住房的准入、建档、分配和退出工作,负责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两种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租金减免。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五)土地出让净收益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新建、购买、改建、维修及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与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条 由市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或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廉租住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第十一条 市房产局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廉租住房任务计划,结合我市廉租住房资金筹集情况、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住房困难家庭数量等编制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建设、房源筹集、资金使用计划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要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在规划布局上,要适当考虑保障对象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设计要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新建廉租住房要采取配套建设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二条 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居住;

(二)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申请家庭成员没有住房。

因离异失去住房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要离异满5年,方可申请承租廉租住房。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门发放的《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无房承诺书;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军烈属证、残疾人证、老年证、离婚证、重大疾病治疗相关手续等)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 下列家庭不得申请承租廉租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房产部门有私有住房产权登记的;

(二)家庭成员在房产部门有公有住房租赁登记的;

(三)家庭成员已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住房买卖合同的;

(四)家庭成员曾参加集资建房的;

(五)家庭成员有动迁待安置或动迁已得到货币补偿的;

(六)家庭成员已分配到国家优惠政策住房的(包括公房、解困房、房改房、享受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等);

(七)已建私房的(含在规划区外建私房的);

(八)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房屋产权、公有住房租赁权的(含尚未办理变更产权、租赁权手续的);

(九)家庭成员在5年内有出售、转让私有住房产权或公房使用权的。

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认定,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社区居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认定。

认定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填写《承租廉租住房审批表》,并将认定意见和申请资料上报街道办事处;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认定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走访调查、查档取证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汇总上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走访调查、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按照廉租住房评分方法对申请家庭进行评分,按照评分结果确定轮候顺序。轮候顺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