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
皖价控〔2013〕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物价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
我省自2005年开始推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以来,对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两年来,一些地方在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时存在落实不到位、少数商品房经营者擅自价外收费等问题,群众反映和投诉增多。为严肃价格政策,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现就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对商品住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和商品住房经营行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地价格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重要意义,把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作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的重要抓手,认真履行职责,不折不扣地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尚未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地方,必须在今年7月1日前全面实行该项制度。
二、进一步明确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范围和内涵。根据我省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要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是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以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计入开发建设成本。房屋交付和产权交易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购房者承担,并由开发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应予公示,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得向购房者收取。
对已建项目后期需在原项目规划外另外追加工程(如天然气、供暖等)而产生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公示说明,并与购房者补签合同,约定收费数额及收费方式。如无任何约定(合同、协议),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者收取费用。
三、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根据省物价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