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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穗府办〔2012〕36号 201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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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已经第14届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

《关于促进广州市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意见》作为《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5号)的配套文件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吸引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广州,加快我市股权投资市场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吸引更多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加快推进我市股权投资市场发展,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 -2020年)》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印发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穗府[2011]8号)、《关于加快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实施意见》 ( 穗府办〔2011〕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投资基金”或“投资基金管理”。符合规定的已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市工商局可依申请批准变更登记。
1.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认缴的出资数额)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首期到位资金应不低于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200 万元。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 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 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缴付的出资数额应不低于100 万元。
(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具有至少3 名具备下列条件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1.有5 年以上从事投资或投资管理业务经历;
2.有2 年以上中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3.在最近5 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记录及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本暂行办法所称中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四)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五)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资金或受委托管理的资金进行投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六)公司制、合伙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并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
(七)股权投资企业应与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资金实行第三方托管,以确保投资者资产的安全。

(八)在工商注册登记中使用“基金”字样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 个月内到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其中,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到5 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资本规模不足5 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省政府确定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在省政府出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之前,暂在市金融办备案。申请备案企业按照市金融办提供的清单提交备案资料,市金融办在收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对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以在市金融办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办结备案手续。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由股权投资企业负责办理备案手续;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由其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二、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管理登记
(一)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管理登记服务工作。市金融办为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出具内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和注销,以及股权、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确认意见,并实行备案管理;市工商局负责根据市金融办出具的确认意见,办理内外资公司制、合伙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市外经贸局负责根据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金融办出具的确认意见,办理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穗投资的审批工作。
(二)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设立条件和程序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他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设立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禁止任何形式的隐名股东、隐名合伙人,所有投资者均应以货币形式并以本人名义出资。境外投资者出资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时需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投资证明文件。境内投资者应以人民币出资。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三、加大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自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新设立并按规定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累计实到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累计实到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累计实到资本3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单笔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资金5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单笔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公司制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