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财规审〔20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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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0月27日
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建》(黑发〔2019〕30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对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予以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是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二)结果导向原则。绩效监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标准设定、方法选用以及具体实施,都以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准则。
(三)推动整合原则。将全省及各地按规定统筹整合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有关情况作为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评价指标设计的参考因素,推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增强自主性和灵活度。
(四)分级管理原则。省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负责设定农业相关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各市县负责设定本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本区域绩效监控、自评和结果运用工作,具体实施由市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制定,对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做好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绩效评估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与监控
第五条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分为全省绩效目标和市县区域绩效目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绩效目标设定、审核和监控等工作。
第六条 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我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
第七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包括:
(一)农业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农业现代化规划、农业农村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二)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农业相关转移支付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及文件等。
(三)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管理要求和年度预算。
(四)统计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有关农业农村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五)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设定的绩效目标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设计相应考核指标。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重点监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对全省项目整体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监控。
第三章 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条 全省整体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区域绩效评价由市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自评工作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自评和评价主要内容:
(一)资金投入使用。主要考核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是否体现了资金统筹整合与政策目标的有机统一。
(二)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考核绩效目标设定、方案制定报送、管理制度建设、预算执行情况、管理机制创新、有效管理措施、自评开展情况、信息宣传报道、部门协作机制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
(三)资金实际产出。主要根据各地区域绩效目标,从不同支出方向考核资金的实际产出。
(四)政策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及满意度情况。
(五)根据以上内容评价情况汇总形成的相关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主要依据: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预算下达文件、预算使用情况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财政监督检查等相关文件,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同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