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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发改投资〔2022〕2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陕发改法规〔2025〕352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为完善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我委对《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陕发改投资〔2019〕214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21日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进一步发挥投资稳增长关键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7〕7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陕发改投资〔2017〕1331号)、《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陕发改投资〔2021〕840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省发展改革委确需发挥相关工程咨询单位专业力量开展的投资咨询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自行组织开展的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的咨询评估(评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建立“短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

第二章 咨询评估范围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的范围是:
(一)投资审批咨询评估,具体包括:
1.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2. 项目申请报告,限于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3. 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具体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或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专项资金,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
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节能监察,能耗等量减量替代方案评估、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能效评估;
5.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授权或要求开展的项目其他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二)投资管理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具体包括:
1. 政府投资项目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2.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专项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投资效益评价;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建设资金主要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资金申请报告等,原则上由省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其他实行审批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项目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也可由省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开展的课题研究类及事项类咨询评估工作,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八条 申请承担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专项的甲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
(三)近3年完成所申请专业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或评估任务不少于10项(特殊行业除外)。
申请承担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相关业务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乙级以上资信等级或国家部委和省级行政单位下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或具有国家和省级部门委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循环经济政策研究业务经历的机构;
(二)具有从事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节能审查报告编制和评审的业务经历,且近3年完成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节能审查报告编制或评估任务不少于10个;
(三)近3年完成节能审查报告编制或评估任务所涉及项目的行业方向不少于3个。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实行“短名单”管理。确定“短名单”的程序是:
(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各处室业务需求,确定咨询评估专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处会同各有关处室,根据确定的咨询评估专业,经过公开遴选程序,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建议名单;
(三)各处室对咨询评估机构建议名单研提意见;
(四)固定资产投资处根据各处室意见拟订“短名单”报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
(五)确定“短名单”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评估机构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信用等情况,对“短名单”的评估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二年集中调整公示一次。对不再符合条件的机构从“短名单”中移除,并及时补选符合条件的新机构。
第十一条 入选“短名单”的咨询评估机构应确定两名业务联系人员,并保持相关人员稳定。若人员有变化,需及时书面告知省发展改革委。对于联系人员有变,且未及时告知的,省发展改革委有权将相关机构从“短名单”中移除。

第四章  委托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根据各专业公开遴选时得分情况进行初始排队;
(二)按照初始排队的先后顺序,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
(三)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并在下一轮次轮空一次;
(四)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因回避不能承担本次任务的评估机构仍然排在本专业序列待选机构队首。
第十三条 具体选取咨询评估机构,除涉密事项外,均通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一体化平台办理,具体程序是:
(一)按照投资决策委内职责分工,由主办处室通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一体化平台提出咨询评估申请,填写事项基本情况、评估要求、评估费用、评估时限等,申请事项填写完毕并确认后,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一体化平台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
(二)主办处室对自动生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按照回避原则进行核实,对无需回避的,完成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对需要回避的,委托评估系统再次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由主办处室核实并最终完成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三)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后,政务一体化平台将自动生成《咨询评估委托书》并依次发送委办公室、委分管领导审核,审核同意后,发回主办处室;
(四)主办处室根据审核后的《咨询评估委托书》,办理咨询评估委托书发文事宜,并及时向接受评估任务的机构出具。
第十四条 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提前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