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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淮北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淮北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住建〔2025〕41号



 濉溪县、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投集团:

现将《淮北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31日    


淮北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依据《淮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淮北市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试行)》、《 淮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市城镇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分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二类。其中,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轮候选房工作遵循“统一轮候,分类选房,困难优先,公开透明”原则。

统一轮候是指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申请同一种类型保障性住房统一等候选房;

分类选房是指将统一轮候选房的申请人,按审核批准的项目、户型进行归类,在同一类中按轮候号码顺序实施选房;

困难优先是指符合《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办〔2023〕26号)文件规定的公租房优先保障对象可以不按照轮候顺序,予以优先分配;

公开透明是指轮候、选房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市区政务大厅、管理运营单位合理设立保障性住房申请现场受理窗口,建立手机APP、小程序等网上申请渠道,实现线上线下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五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区住建部门、管理运营单位按规定受理保障性住房申请。

第六条 区住建部门、管理运营单位根据保障性住房房源情况,适时发出保障性住房选房公告,公开发布《保障性住房选房方案》,明确选房相关要求和时间安排。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确定为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人。区住建部门组织管理运营单位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轮候申请人的轮候号码。轮候号码从小到大进行排序,不得重号或漏号。

第八条 轮候申请人已取得的轮候号码作为确定选房顺序的唯一依据(优先分配除外)。保障性住房必须按轮候申请人的轮候号码从小到大顺序进行配租或配售,不得擅自变更轮候号码次序。下一批次申请人轮候号码按上一批次轮候号码顺延排序。

第九条 轮候申请人配售或配租保障性住房后,其在轮候库中的轮候号码自动作废。

第十条 在本批次房源有剩余或相关轮候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经轮候申请人申请,区住建部门同意后可以调换保障性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进行跨区域统筹。

第十一条 轮候申请人选择放弃轮候资格的,轮候号码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轮候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督促各区、管理运营单位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售配租工作。

第十四条 濉溪县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申请保障性住房办事指南

 

附件:

申请保障性住房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申请保障性住房(包括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申请条件

(一)公租房。公租房保障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1.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城镇居民家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下同)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住房、经营性用房或住房面积低于人均20㎡,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残疾、大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