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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8〕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本政规〔202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和《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10〕95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项目(不含临时建筑和工业产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南芬区、本溪高新区实行属地化征收管理。

  (二)征收对象

  实施上述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三)征收标准

  市区一级地171元/平方米、二级地151元/平方米、三级地131元/平方米(以上按建筑面积计算)。

  二、征管主体、方式及程序

  (一)征管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是配套费征收部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配套费的统一征收工作(供水配套费实行委托征收)。市财政局是配套费管理部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非税局)具体负责配套费征缴监督和预算管理。

  (二)征收方式

  配套费采取一次性足额缴纳的征收方式,全额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征收程序

  1.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规划建筑面积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在办理《辽宁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时,按实际建筑面积结清,多退少补。

  2.市开发办负责建设单位应缴配套费的核算与清算,并填列《配套费征收核算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3.建设单位按照《配套费征收核算表》规定的征收标准、数额及时限,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配套费。

  4.市非税局经审核确认建设单位按规定缴款无误后,开具《缴费证明书》或《完费证明书》。

  5.建设单位持市非税局开具的《缴费证明书》到市城乡规划、住建、消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部门和单位办理有关开工手续,凭《完费证明书》办理相关竣工手续。

  三、征收管理具体规定

  1.配套费是国家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地方政府和部门、单位均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

  2.配套费按建设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面积全额收取,不扣除拆迁面积。不论建设项目周边有无城市基础设施,均按规定缴纳配套费。

  3.市开发办要公开配套费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征缴流程。配套费的征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印发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4.市城乡规划、住建、消防、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确保配套费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后,市城乡规划、住建、消防等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