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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改办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房改办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0〕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改办《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 国发〔1998〕23号)及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的职能中分离出来,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坚持与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相结合,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三)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首先要进行职工住房情况调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四)企业计发住房补贴的对象:

1、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住房上从未享受过国家或单位资助补贴的;

2、职工本人及配偶虽享受过优惠政策获得住房的或租住公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五)企业工资水平较高,房价收入比(即当地一套建筑面积 60㎡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4倍以下的,视同职工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应有的住房消费含量,可以不再实行住房补贴。

(六)企业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在不违背本系统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既可参照市里的规定,也可以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确定。

(七)企业发放住房补贴标准,原则上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单位可转化资金、职工收入水平、职工职级等因素综合确定。既可以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方案》的规定,也可以根据企业所处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自行测定补贴标准。

(八) 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各企业应因企制宜,量力而行。经济效益好且有一定住房基金转化的企业,可参照市机关方案的补贴方式,即 “老职工”一次性补贴,“新职工”按月补贴;经济效益一般且很少或基本没有住房基金可以转化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财力实行一次性补贴办法,逐步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经营效益较差,发放工资困难的企业,可暂缓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待通过结构调整、企业改制和经营状况的改善使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九)企业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来源主要立足于原有住房基金的转换,包括售房收入(扣除维修基金)、住房建设资金、公益金、税后利润等,不足部分可经同级财税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成本中列支。

(十)2000年以后新建企业,要按照住房分配货币化这一新体制的要求进行操作、运行。

(十一)企业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市政

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