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资〔2020〕59号)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省财政厅建立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制度,现将《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1日

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效盘活利用闲置资产,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部门间资产调剂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经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临时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采取虚拟方式,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进行调配、处置的运作平台。

纳入公物仓的资产,出仓前实物仍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保管。

第四条 纳入公物仓资产主要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五条 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共享共用,厉行节约;

(二)应入尽入,物尽其用;

(三)科学配置,盘活资产;

(四)公开透明,阳光运作。

第六条 省财政厅是公物仓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的清理、调剂和处置等事项审批;

(三)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及资产入仓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直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履行职责,确保资产应入尽入;

(二)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入仓、退仓、无偿调拨、租(借)资产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

(四)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入仓、租(借)用和无偿调拨、退出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资产入仓、租(借)用、归还和无偿调拨、退出公物仓等有关手续;

(三)负责相关资产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在用期间安全完整。

第九条 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且能继续使用的资产;

(二)撤销、合并行政事业单位收回的资产;

(三)为举办各种会议、展览和文体等大型活动购置(捐赠)的资产;

(四)临时机构购置的资产;

(五)满足共享共用要求的科研、教学、医疗等仪器设备;

(六)其他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季对资产进行梳理统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应纳入公物仓的资产全部入仓管理,确保资产应入尽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入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公物仓模块提交资产入仓申请,上传资产实物图片,提交主管部门审核。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资产入仓申请,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第十二条 入仓资产调剂使用前,资产实物继续由原产权单位按照资产管理要求实施管理,并保证资产出仓前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 资产出仓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租(借)、退仓。

(一)无偿调拨。行政事业单位申请配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中选择,以无偿调拨方式配置给申请单位使用。

(二)出租(借)。对于短期使用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公物仓中租(借)用,使用后资产重新入仓,实物归还原产权单位。

经批准,省级单位设立临时机构所需资产和由省级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涉及购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调剂使用,使用后按期归还原产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