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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选聘人员和行政机关补充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选聘人员和行政机关补充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人社发〔2020〕1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人社发〔2024〕73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党群工作(组织)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事业单位选聘人员和行政机关补充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9日           

大连市事业单位选聘人员和行政机关补充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事业单 位人员选聘工作,实现对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的有效配置,优 化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结构,根据《大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事业单位人员选聘工作,机关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技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补充工勤技能人员外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选聘人员是指我市各级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采取考试或考核等方式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其中工勤技能人员应在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中选聘。

经市委、市政府规定,市直事业单位应当向区市县事业单位交流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选聘人员和行政机关补充工勤技能人员应 在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内进行;事业单位还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职数限额内,按照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选聘人员。

第四条 事业单位选聘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优先选聘符合我市事业单位发展需求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市属事业单 位选聘人员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并对全市事业单位选聘人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区市县及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所属事业单位选聘人员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员选聘工作。

第二章事业单位选聘领导管理岗位人员

第六条 事业单位选聘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辽宁省事业 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择优选聘。

第七条 事业单位选聘其他领导管理岗位人员,可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择优选聘。

第八条 事业单位选聘领导管理岗位人员,遵循职务对等原则。

第九条 选聘领导管理岗位人员应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 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进行选拔任用,完备选聘手续。

第三章事业单位选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第十条 事业单位可选聘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应按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执行。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可选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专业对 口的人员。选聘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45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 岁;对高校、医院、科研院所急需引进承担国家、省、市重点科 研项目、重大课题研究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5年。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可选聘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选聘具有 博士学位的人员,应符合专业对口要求,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可选聘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急需紧缺专 业人才是指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议定为事业单位急 需紧缺人才的人员,以及通过事业单位连续两次公开招聘均未形 成报名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拟聘人员取得事业单位身份后,3年内不得以事业单位身份聘用到其他事业单位。对连续两次公开招聘均未形成报名比例的专业技术岗位,选聘时应设定不低于公开招聘时发布的岗位招聘条件。

第四章事业单位选聘涉密岗位人员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可选聘涉密岗位人员。涉密岗位是指公 安、国家安全、机要、保密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因涉密不宜公开招聘的岗位。涉密岗位应由市级及以上保密管理部门认定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选聘涉密岗位人员,除涉密工作需要外,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应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选聘到涉密岗位的人员,除涉密工作需要外,5年内不得以事业单位人员身份聘用到其他事业单位。

第五章事业单位间选聘一般岗位人员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可选聘具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身份的人员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八条 优化整合后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中经费来源渠道不同的人员可在编制限额内进行交流。

第十九条 在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和试用期内 不得选聘;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新进人员3年内不允许选聘到市属事业单位。

第二十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间选聘人员,年龄一般 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5年,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选聘的,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二十一条 从我市行政区域外选聘到我市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10年;因夫妻两地分居、随军家属  安置等特殊原因需要选聘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第六章行政机关补充工勤技能人员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补充工勤技能人员,应优先从行政机关富余工勤技能人员、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