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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6〕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日


关于对全省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府债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 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有关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一)合理确定政府债务限额。对全省各级政府债务(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下同)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各市地县年度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省政府确定的限额。年度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上年政府债务限额和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二)逐级下达分市地县政府债务限额。全省政府债务限额,由省财政厅在国家核定的全省债务总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建设投资需求等,提出省本级和各市地县当年政府债务限额,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市(地)政府(行署)财政部门要在省政府核定的债务总限额内,提出市(地)本级和所辖各区当年政府债务限额,经市(地)政府(行署)批准后下达所辖各区政府。

市(地)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依照批准的限额提出本地当年政府债务举借和使用计划,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并由省政府代为举借。

(三)严格按照限额举借政府债务。对2015年政府债务限额下达前举借的、在建项目后续贷款中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的,由各级政府在2015年政府债务限额内调整结构解决。今后,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需求,在确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统筹考虑,依法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各级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外债转贷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四)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各级政府要将所有政府债务纳入限额,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当赤字不能减少时可采取借新还旧的办法。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如收储土地未能按计划出让的,可先通过借新还旧周转,收入实现后即予归还。

二、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

(一)全面评估和预警政府债务风险。各级政府要全面掌握资产负债、还本付息、财政运行等情况,加快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评估风险状况,跟踪风险变化,切实防范风险。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或有债务代偿率等指标,及时分析和评估各级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市(地)、县(市、区)进行风险预警。

(二)抓紧建立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机制。省政府对全省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负总责,建立债务风险化解激励约束机制,全面组织做好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制定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和应急处置预案,在严格控制债务增量的同时,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减少支出、处置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消化存量债务,逐步降低债务风险。市(地)、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