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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非〔2008〕5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税规〔2025〕7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 财综〔2007〕10号)和省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第七期)关于“对海域使用金计划单列市(大连市)留成部分全部返还大连”等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海域使用金分成比例

大连市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30%缴入中央国库,70%缴入大连市国库;沿海其他五市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30%缴入中央国库,12%缴入省国库,58%缴入市、县国库。市、县之间的分成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海域使用金缴库管理

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审批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由项目用海单位按照规定填写“一般缴款书”,将海域使用金就地缴入国库。

项目用海单位全额缴纳海域使用金时,在“一般缴款书”中的“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门”,“预算级次”栏填写“共享”,“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预算科目为“1030701  海域使用金收入”。

项目用海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减免地方部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