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8〕4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7日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办发〔2018〕19号),规范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依据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审查范围
在技术出口活动中,出口技术为我国政府明确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需按照本细则进行审查。所述知识产权包括其申请权。
二、审查内容
(一)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三、审查部门
(一)省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涉及的限制出口技术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并作出审查决定。
(二)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外转让的,由省专利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三)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由省贸易主管部门和省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四、审查程序
(一)省贸易主管部门在收到技术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