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做好全区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桂自然资发〔2020〕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5〕4号》规定, 将“三、强化保障措施”中的“(三)强化工作督导。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将对各市、县的林权登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滞后、工作质量差的地区予以通报、约谈。要广泛听取林农、群众和企业的意见与诉求,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果质量。”修改为“(三)确保工作成效。要广泛听取林农、群众和企业的意见与诉求,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果质量”。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妥善解决集体林权证发放历史遗留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
依法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和发放不动产权证,是维护群众利益、促进林业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当前,做好林权登记工作,既是对发生变化的林权依法进行变更登记,也是对过去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延续和完善,对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林权合理流转,保障农村和林区社会稳定,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全面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分步分批推进林权登记工作
各市、县要按照“先理顺登记机制、确保林权登记顺畅进行,后积极推进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的原则,尽快完成林权档案资料移交,实现林权登记常态化开展,分步分批推进已发和已缮证未发林权证的排查、纠错和登记工作。
(一)全面完成林权档案资料移交。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林权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清理和补充完善(包括已将林权证发放给权利人、已缮证未发放至权利人、已开展权籍调查未登记等相关材料),尽快移交至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为林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移交的林权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做好相应档案资料的交接、分类、入库等工作。各地务必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以来涉及的全部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二)建立完善林权登记机制。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顺畅的林权登记机制,按照“申请一宗、核对一宗、完善一宗”和“急用先办”的要求,依法及时办理登记,确保群众、企业有需求的林权登记能顺畅办理。对原林权登记成果存在错误、程序不规范、档案不齐全、权属重叠等不符合登记要求的,要通过开展补充权籍调查、完善相关手续和材料、引导当事人协商、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依规处理后再登记发证。在林权登记中,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对群众要求将林权证发放到户的,要将林权证发放到户;对群众要求不强烈,权属界线难以细分到户的,按照“权属清晰、先易后难、先大后小”的思路,先确权到权属清晰、无矛盾纠纷的行政村、村民小组或多个农户共有,待日后权属界线细分清楚后再进行分割登记。在林权档案资料移交过渡期内,按照“受理一宗、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调取一宗资料 ”的方式,保障林权登记的正常办理,不得要求当事人自行提取原林权登记资料,避免群众反复跑路。
(三)积极推进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依规解决原林权证发放存在的各种历史遗留问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原已颁发林权类登记证书的,原登记的权利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在不影响登记的申请受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