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2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吉政发〔2023〕1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吉林省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原则、资金投向和方式应符合《
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
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报批前,项目单位应落实资金来源,并提供证明资金来源落实的有效文件。
第五条 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应附具以下材料: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
(二)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材料。
第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专家评议、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可以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信能力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
委托评估费用由委托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解决,不得要求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八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直接核减后予以核定,也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1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2年。
第十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投资规模500万元及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增加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部分内容;
(三)建设内容单一的项目、投资规模200万元及以上至500万元的项目、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单纯设备购置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四)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下项目可不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可以简化审批程序的其他情形,从其规定;
(六)交通、水利、机场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调整前款简化程序范围及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建立项目库等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财政部门要根据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的政府投资计划,结合当年财力规模、政府债务等情况,统筹研究编制本级政府投资年度预算,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中,确需调整的,投资计划编制部门应当按照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审批,行业管理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单独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