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全省开发区开展区域评价及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的意见
2018-09-10 皖发改地区规〔201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创优“四最”营商环境,不断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就全省开发区开展区域评价及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办事创业为导向,围绕直接面向企业、依申请办理的评价审批事项,在全省开发区先行开展区域评价,实行区内新建改扩建项目各项评价审批“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反馈”的多评合一模式,通过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压缩时间,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将我省开发区打造成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
二、主要目标
2018年9月底前,选择部分已经整体规划、主导产业明确、功能定位清晰的开发区开展试点;2018年12月底前,试点开发区通过区域评价;2019年9月底前,在全省开发区推行总结试点经验;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开发区各类专项区域评价。到2020年,全面建成全省开发区区域评价及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工作机制。
三、建立健全开发区区域评价制度
(一)明确开发区区域评价事项。区域评价事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防洪影响、交通影响、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气候可行性论证、文物保护、地震安全、安全预评价等。区域评价由各市人民政府会同开发区管理机构共同组织编制,省有关单位按责任分工进行审批。存在不相邻地块的开发区,原则上各独立区域均需实施区域评价。(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
(二)严格开发区总体规划环评管理。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明确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科学确定主导产业、规模和产业布局等,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项目入驻,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三)创新开发区区域节能评估。全面分析开发区用能状况,提出能源消费强度、用能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等控制目标,明确与产业定位相适应的节能措施和能效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制定区域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实行分类管理,严守“双控”目标,提高能评效率,依法开展全过程监督。(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四)开展开发区区域安全评价。按照开发区产业定位和总体规划,分类组织开展区域安全评价。对于化工园区或主导产业包含化工的开发区,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化工园区安全评价的管理、程序、内容开展评价。(牵头单位:省安全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五)统筹水土保持、交通影响、地质灾害等专项区域评价。根据开发区产业定位,组织对水土保持、防洪影响、交通影响、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气候可行性论证、文物保护、地震安全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价。(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四、推行开发区投资项目评价多评合一
(一)明确投资项目评价多评合一流程。投资项目报建前,按照“一次告知、同步评价、统一受理、同步评审、同步审批、统一反馈”模式,实现企业“最多跑一次”。在已通过区域评价的开发区,各项评价分类实施降等、承诺备案或免于评价等简化措施。(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二)委托或授权投资项目评价审批权限。对不新增用地“零土地”技改项目推行承诺备案制。在已通过区域评价的开发区,进一步规范管理投资项目审批前置、后置评价工作。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投资项目报建前的相关评价评估,通过委托或授权的方式,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享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开发区批复。(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三)简化投资项目环评。在已通过区域评价的开发区,按照开发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分类简化投资项目环评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1. 免环评手续。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 网上在线备案。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3. 降低环评等级。对开发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化工、石化、冶炼类等国家另有强制规定的除外。(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四)简化投资项目能评。在已通过区域评价的开发区,在确保完成能源“双控”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实行分类管理,优化节能审查流程,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节,提高行政效率。
1. 承诺备案管理。对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承诺备案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向设区的市节能审查机关或由节能审查机关委托的行政管理机构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