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7〕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吉政发〔2023〕1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减少、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巩固全省职业资格改革成果,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和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激发和释放改革红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进一步做好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决杜绝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变相恢复

201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分七批取消了434项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前公布429项,另外5项需提请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后再公布取消),我省已按批次及时进行了清理,并取消了我省自行设置的全部(7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坚持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四个取消”原则,即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准入类职业资格,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取消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取消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减少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政策措施,对国务院已公布取消及我省已公布取消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其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资质审核及开工、开业许可、行业准入等事项的前置条件。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

要加强跟踪督查,确保清理到位,防止反弹或变相恢复。国务院已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中,实施部门为国务院部门(机构)的,由我省对应部门(机构)负责跟踪督查(详见附件1),我省已公布取消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由设置部门负责跟踪督查(详见附件2)。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自行新设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二、建立我省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实施情况,及时制定我省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在吉林政务服务“一张网”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开展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要建立调整更新机制,对目录清单进行适时调整、动态更新。逐步构建科学设置、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全省职业资格框架和管理体系。

三、推动行业组织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推动行业组织有序承接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落实国家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制定不同职业技能等级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就业创业等补贴政策。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推动由企业和行业组织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做好职业资格制度与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的衔接,落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的职称、学历比照认定制度,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四、妥善处理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

对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各地、各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分类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做好政策衔接,确保社会稳定。对国务院公布取消前已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受理报名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要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要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要兑现招生条件,在学生毕业时按规定授予“双证书”。对调整资格类别、评价方式或与其他职业整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