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5〕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5日
沈阳市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以服务群众、改善民生为重点,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配套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与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与费随事转的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放开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在推进中要防止出现由于各项改革不配套、不协调而导致的政府支付公共服务双重成本问题。
2.科学安排,突出重点。在公共服务需求日趋多样化的形势下,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有针对性地推进工作,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完善办法,稳妥推进,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坚持精打细算,严格预算管理,明确权利义务,把有限的资金用在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3.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4.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强化日常监管考核,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购买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参考因素。
(三)工作目标及时间安排。
在2014年编制的2015年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基础上,2015年研究出台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并按照人大已批复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进行操作,编制2015年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按计划组织操作和实施。同时按中央和省要求,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先行开展试点,选取养老服务和残疾人服务作为试点项目,出台试点方案,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等方面探索完善服务模式;到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进一步拓展,完善规范程序,建立相关配套政策,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制机制取得明显突破,社会组织发育良好,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
二、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及项目内容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但要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承接主体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1.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5.评估等级达3A级以上社会组织优先;
6.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对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外,在机构、人员改革协调配套的情况下,下列事项均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1.公共教育、就业创业服务、社会保险、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公共服务等一般性公共服务事项。
2.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等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3.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事项。
4.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性服务事项。
5.会议、经贸活动、展览、法律服务、课题研究、绩效评估、项目评审、审计服务等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及绩效管理
(一)购买程序。
1.编制目录。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2.编报计划。年度部门预算确定后,购买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项目预算等。对突发性应急事项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的方式进行。
3.公开公示。购买计划批复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府采购信息平台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安排、服务标准、评价方法等内容信息。
4.实施购买。购买主体可根据服务性质、内容和服务对象等,采用服务外包、政府补贴或凭单等形式购买服务。购买工作应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购买方式如下:
(1)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2)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性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
(3)对于受市场主体发育不足等因素制约、现阶段难以形成有效竞争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采取将大额项目分包、新增项目另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