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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05-28筑府办函〔2014〕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 继续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是指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构筑物等)、车辆段、停车场、变电站(所)、隧道、地面及高架线路等建设工程。

第二条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贵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办理、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安全风险评估、管理。

(一)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安全风险的评估、管理,各参建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做好相应的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工作,承担相应的安全风险。

(二)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风险管理方案。

(三)安全风险评估方案应实施专家论证。

(四)相关安全风险评估管理方案经论证后,报贵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应制定质量创优目标管理制度。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三)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单位向设计单位进行勘察文件交底,在施工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交底,并形成书面记录。

(四)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周边建(构)筑物、管线进行摸底,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并形成书面记录。

(五)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在各阶段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组织专家论证。

(六)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包括安全风险评估费、工程监测费、文明施工费、工程周边环境调查费及现状评估费等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所需的费用。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安全风险变化的,应予以核实并及时调整,确保施工安全。

(七)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单位注册人员的管理要求,并在开工前完成对参建单位(包括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参建各方人员资格的审查,督促企业履行合同承诺;强化对参建各方的资质审查,严格检查分包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各方主体的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落实整改要求的相关主体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八)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落实对临近建(构)筑物、管线等相关设施的监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投诉或造成相邻设施损毁的,应负责组织协调,妥善处理。

(九)建设单位应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测和检测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第三方监测和检测单位,对工程现场实施同步监测和检测。

(十)建设单位应落实质量、安全检查措施。发现质量、安全隐患的,必须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效果、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停工整改。

(十一)建设单位应加大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信息的监管力度,对出现的重大险情,应及时告知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得瞒报、迟报、漏报。

(十二)建设单位应建立综合性的应急救援管理体系,组建专门的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储备。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应急物资和人员落实情况的检查。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十三)如存在相邻、交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时作业时,建设单位应组织相邻施工单位签订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及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十四)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落实勘察施工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参加分部工程和竣工验收工作,对勘察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勘察单位和现场勘查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工程勘察业务。勘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勘察工作的质量安全负全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勘察工作的质量安全负责。

(二)勘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或明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工程勘察的质量、安全实施管理。参加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家论证会。

(三)勘察单位必须按勘察规范实施勘测,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可靠,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满足设计、施工的需要。

(四)勘察单位进行勘察时,对尚不具备现场勘察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确保勘察工作的有效实施。

(五)工程设计发生变化的,勘察单位应当按建设、设计的要求进行补勘。

(六)勘察单位应将勘察文件和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七)勘察单位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常驻施工现场,配合施工单位及时解决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参加分部和竣工验收工作,对设计的质量、安全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工程设计业务。并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设计责任,其项目负责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设计责任。

(二)设计单位应设置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和安全实施管理。参加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家论证会。

(三)地质勘察报告未能满足设计需求的,设计单位应及时提出补勘要求,并根据补勘结果合理选定或调整结构形式及施工工法。

(四)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根据工程周边环境,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对施工组织及施工监测提出具体要求,对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必要的指导性意见。设计文件应明确下列内容:

1.对工程关键节点的施工、监测、周围环境和相邻设施保护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措施。

2.工程安全等级、保护等级和结构变形的允许值、临界状态报警值。

3.设计单位应综合水文地质、环境和施工条件,合理选用加固工艺,并对可能的承压水等复杂水文地质进行稳定性验算。

(五)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做好施工图会审和技术交底说明。

(六)设计单位应参加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及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和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各阶段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七)工程设计条件发生变化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变更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审。

(八)设计单位应指派专人常驻施工现场,开展相关技术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参加分部分项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工程业务。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三)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依法进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当对劳务作业进行管理。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不得盲目抢进度、赶工期。

(五)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负总责,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负责;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六)施工单位要针对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相关程序要求报审;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就有关施工安全质量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对复杂地质和环境条件进行复核,报监理审核后方可施工。

(八)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周边环境的设计处理措施、专项设计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明确周边建筑、地下管线及构筑物的保护方式。

(九)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护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等,在施工前将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基本情况、相应保护及应急措施等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在现场设置明显标识。

(十)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根据设计处理措施、专项设计和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十一)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含可能对工程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的施工方案应上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十二)施工单位应在开工时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十三)施工单位应落实安全教育制度,针对工程实际,加强对现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培训,其中,对工程存在的风险应进行隐患识别、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护技能等专项培训。

(十四)隐蔽工程验收前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程序报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以图片或视频资料的方式,记录隐蔽工程施工质量和验收过程。

(十五)推行关键工序的交底实物实操化和首件验收工作。对桥梁支座安装、预应力波纹管安装、超前导管施作、防水板接缝安装施作等关键部位的质量技术交底,采取实际操作交底的方式进行。对第一批次成品进行专项验收,保证相应部位的质量稳定。

(十六)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及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确保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整改和治理。

1.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对所有进入基坑和隧道作业的人员实行登记制度,设置逃生通道,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应急知识教育。

3.工程现场出现重大险情的,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监理、建设单位和贵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4.施工单位应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在施工作业场所及周边公共区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当工程施工安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重新组织对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5.施工单位应建立现场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并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

6.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减少噪音、污水、扬尘、渣土、垃圾等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十七)施工单位要按规定做好起重机械的登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现场各类施工机械的管理工作。

(十八)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支护结构、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进行施工监测、安全巡视和综合分析,及时向设计、监理单位反馈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并采取应对措施。

(十九)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现异常、可能存在及产生重大风险的情况,应落实抢险措施,纳入安全管理台帐,并第一时间通知各方建设主体。

(二十)施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将相关情况及整改结果上报建设、监理单位。

(二十一)总承包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企业工人工资。

第九条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承担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