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03-03-03 宝政发〔200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 宝政发〔2020〕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宝政发〔2023〕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确保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的病险水库和淤地坝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病险水库是指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大坝的实际防御洪水标准不满足《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或者大坝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隐患,不能正常运行的水库。
淤地坝是指在沟道中以拦泥、淤地、缓洪、发展生产为目的而修建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
第四条县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病险水库和淤地坝的安全按照水库管理权属,实行行政领导分级负责制;市、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实施统一监督;县区、乡镇水利、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病险水库和淤地坝的安全管理;病险水库和淤地坝管理单位或使用者负责库(坝)安全运行。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以下规定设立病险水库管理单位,落实管理人员。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应设立枢纽管理单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并长期驻守管护;总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病险水库,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枢纽工程管理单位或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淤地坝安全管理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专人负责。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淤地坝,由受益村组建立管护组织,落实管护人员;个体户、联营户、单位和其它组织兴建的淤地坝,由投资者承担管护责任;通过承包、租赁、竞买等方式取得淤地坝使用权的,由使用者承担管护责任。
第七条病险水库的管护范围。
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本条规定,划定管护范围。管理范围划定后,由管理单位配备管护人并插标亮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一)管理范围
1、大坝: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5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200米;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至1亿立方米以下的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0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150米;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5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100米;大坝两端以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距坝端不少于200米。
2、溢洪道: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不少于50米,消力池以下不少于100米。
3、其它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不少于20米。
(二)保护范围
1、水库工程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起向外延伸,主要建筑物不少于100米,一般建筑物不少于30米。
2、库区:由坝址以上,库区两岸校核洪水淹没线以上(包括干、支流)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第八条淤地坝的管护范围。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条规定,划定管护范围,并由管理单位配备管护人员,树立标志。
库容5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从坝体和放水、泄洪等设施及其边线以外100米以内。
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至50万立方米以下的淤地坝,从坝体和放水、泄洪等设施及其边线以外50米内。
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淤地坝,从坝体及其边线以外20米内。
第九条未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管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在坝体上修建码头、渠道及从事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在坝体上放牧、垦殖、堆放杂物及从事其它有碍安全管理的活动;毁坏、侵占放水、泄洪、观测、通信、动力、照明等工程和设施;车辆在坝顶上擅自通行。
(二)在病险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及淤地坝管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坝体安全的活动。
(三)在病险水库保护范围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排放倾倒油类、酸液及垃圾等污染物。
第十条对失去水库功能且病害严重的水库应按相应报废办法及时予以报废,报废后按淤地坝运行管理;对改变运行方式后既可发挥现有效益也可保证安全的病险水库,可按相应降等办法降低等级使用。上述两种运行方式的改变,必须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一条水库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规定,定期组织对大坝安全鉴定,查明病险。
病险水库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对水库大坝进行维修养护,建立大坝日常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巡坝查险责任制、险情报告责任制。
病险水库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门,并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水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针对大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等制定应急预案,报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批准。